既然我们的生命是父母赋予的, 是无条件被动接受的, 那么我们能否拥有个人选择死亡的权利呢? 传统道德一贯倡导生命只有一次, 要热爱生活,珍爱生命。 所以自己选择死亡会给本人和家属 背负极大的道德舆论压力, 法律更是明令禁止。 然而尊重个人自由与选择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体现, 安乐死当然也在其中 那么什么条件下可以考虑安乐死呢? 对安乐死有多年研究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 王延光博士认为接受安乐死的病人 必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: 病人患的是现代医学无法治愈的疾病; 病人必须濒临死亡; 病人感到痛苦万分; 病人自愿进行安乐死; 执行安乐死的方式必须是医学无痛致死。 实行安乐死主要考虑的是疾病本身的因素, 如果有其他的社会因素掺杂其中, 不能实行安乐死 不能实行安乐死 首先,应该搞清楚什么是死, 如何界定死亡, 西方国家目前普遍采取脑死亡的概念, 如果脑电图没有显示就可以宣布已经死亡, 而中国至今仍沿用心脏死亡的判断, 这是很不科学,也是很不人道的。 比如植物人在中国还不能判定为死亡, 他的存活仅仅依靠医学的手段无味地延长生命, 对自身和社会都没有什么意义, 所以我认为, 中国要实行安乐死首先应及早确立脑死亡法, 这是迈向安乐死的第一步 安乐死应该受到社会的重视 回避不是办法 回避不是办法 安乐死应该受到社会的重视 回避不是办法